黄环函〔2017〕271号
黄冈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 美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移动 能源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北美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太阳能移动能源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黄冈经济开发区新桥村,租赁湖北宇阔物流有限公司用房,其中10#厂房为本项目生产车间(4612m2),7#楼第一层为本项目仓库(617m2),综合服务大楼二楼为本项目办公室(978.2m2),建设规模为年产单车太阳能板18万片、移动太阳能充电器2万片、柔性太阳能板1万片。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六、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核实检查本项目批建的符合性、施工行为环境达标、环保“三同时”等内容。
2017年11月13日
抄送: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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