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环函〔2016〕269号
黄冈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黄冈市南湖 榨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黄冈市南湖榨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主要内容为拆除征地范围内所有建筑及附着物、场地平整,总投资87408.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8.4万元。该项目拆除范围为南湖榨舟街社区及周边村落,共拆迁1970户,拆迁改造棚户区总占地面积约801亩,拆除总建筑面积为178527m2,全部为住宅。该项全部采取货币化安置,不涉及搬迁安置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将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六、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核实检查本项目批建的符合性、施工行为环境达标、环保“三同时”等内容。
2016年12月2日
抄送: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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