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环函〔2016〕128号
黄冈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40MW 燃煤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40MW 燃煤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和麻城市环保局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黄冈市麻城市中馆驿镇。本次技改针对一期1#、2#机组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改造后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燃气轮机组限值,主要技改内容包括除尘措施提升改造、脱硫措施提升改造和脱硝措施提升改造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 各项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将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六、麻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核实检查本项目批建的符合性、施工行为环境达标、环保“三同时”等内容。
2016年7月7日
抄送: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麻城市环保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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