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环函〔2014〕299号
市环保局关于黄冈市同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泡沫生产加工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黄冈市同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黄冈市同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泡沫生产加工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黄冈市同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49号,占地面积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设内容主要为建设泡沫加工生产线一条,辅建厂房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项目还配套建设一台2t/h生物质锅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的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防治施工期污水、泥浆、扬尘等污染。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式,禁止夜间施工(晚10:00—早6:00),防止噪音扰民。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置。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锅炉烟尘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烟囱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中标准要求;车间内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内通风排气,确保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等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标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后,经专用油烟管道外排。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建设给排水系统。施工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营运期模具冷却水循环不外排,餐饮废水经“隔油+化粪池”预处理,其他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项目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无害化处置;不合格产品经生产车间集中收集回用或外卖;板材灰烬出售给当地农户做农肥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公司应选购噪声排放值低的设备,采用安装消声器,设置隔声间,加强绿化等措施消声降噪,使等效连续声级控制在标准限值内。 (六)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切实加强易燃物品燃烧事故防范,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完善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七)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全公司设置污水排放总口1个,排污口应进行编号,设立标志,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建立排污口档案,包括污染物来源、种类、浓度及计量记录、排放去向、维护、更新记录等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前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不超过3个月)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重大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下达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五、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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